公共场所消毒技术规范

更新时间: 2020-02-22 点击:1794

                           公共场所消毒技术规范(连载)

 

                                    目  

 

1章 总则

2章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内公共场所和公共用品的消毒

3章 宾馆、饭店、茶馆、酒吧的消毒

4章 商场、购物场所的消毒

5章 储水容器的消毒

6章 公共交通服务单位及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

7章 娱乐场所的消毒

8章 幼托机构的消毒

9章 学校的消毒

10章 银行及其他货币流通单位的消毒

11章 会馆的消毒

12章 图书馆、书店和阅览室的消毒

13章 社区活动室的消毒

14章 浴业(浴室、足浴)的消毒

15章 体育场所的消毒

16章 美容美发店的消毒

17章 空调的消毒。

18章 殡仪馆的消毒

19章 其他公共场所的消毒

20章 消毒效果的检测

附录A 公共场所消毒效果检验常用培养基和液体(规范性附录)

附录B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对微生物控制的指标(规范性附录)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附件2 消毒管理办法

附件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附件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章  总 则

1.1引言

为了预防公共场所和公共用品传播染病,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消毒管理办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订《公共场所消毒技术规范》(简称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环境和公共用品的消毒方法、效果检测和监督方法。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负责公共场所和公共用品卫生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用品、文化娱乐场所、浴业服务单位、宾馆、饭店、酒吧、茶馆、公共交通工具和环境、商店和购物场所、社区活动场所、学校、图书馆和书店、公用二次供水水箱和贮水容器、游泳池、银行和货币、幼托机构、体育场所和公共健身器材、美发美容店、空调系统等。

1.3 名词术语

1.3.1 公共场所 对公众开放的,人民大众都可进入活动或接受服务的场所。是由人工建成的,供公众使用的活动空间。

1.3.2 公共用品 向公众提供,为公众服务,众人均可使用的物品。例如:健身器材、娱乐器材、茶具、餐具、二次供水水箱等。

1.3.3 消毒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杀灭或去除外环境中病原微生物及其它有害微生物的过程。消毒是个相对的概念,只要求杀灭或去除外环境中的有害微生物,而不是所有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程度,而不是全部杀灭。

1.3.4 消毒剂 用于杀灭和去除外环境中污染的致病性微生物及其它有害毒素的化学和生物制剂。

1.3.5 消毒器 以物理或化学因子作为消毒因子,配以发射装置和其他辅助装置而制成的用于消毒的机器。例如:干热消毒器、压力蒸汽消毒器、空气消毒器等。

1.3.6 外环境 指人体所处的环境,包括环境物品、水、空气、墙面、地面、天花板、用品等。也包括人体表面和表浅体腔。

1.3.7 灭菌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杀灭物品上污染的微生物。灭菌是个绝对的概念,要求杀灭所有微生物,包括致病的和不致病的。要求完全杀灭而不是使微生物减少到一定水平。但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污染的微生物完全杀灭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求达到一定的灭菌概率(10-n),在医学灭茵中一般要求达到10-6。在公共场所和用品消毒中,凡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和体腔的用具,必须进行灭菌处理。

1.3.8 灭菌剂 用于灭菌的化学制剂。目前国内外使用的灭菌剂有:环氧乙烷气体、甲醛气体、戊二醛液体等。

 1.3.9 灭菌器 用于灭菌的器械或装置。例如:干热灭菌器、压力蒸汽灭菌器、环氧乙烷灭菌器、等离子体灭菌器等。

1.3.10清洁剂 含有表面活性剂,具有去污作用的洗涤剂。用于清洗物品,例如:洗液、皂液、肥皂等。

 1.3.11 抗菌清洁剂:由表面活性剂和杀(抑)菌物质配合而成的去污杀菌(除菌)洗涤剂。例如:抗菌洗液、皂液等。

 1.3.12 消毒员:经过技术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从事公共场所和公共用品消毒的人员。

1.4 本规范引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规范的引用,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本,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使用本规范的各方,研究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1)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2)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3)GB 9663-1996 旅店业卫生标准

4)GB 9664-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5)GB9665-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6)GB 9666-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7)GB 9667-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8)GB 9668-1996体育场所卫生标准

9)GB 9669-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10)GB 9671-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11)GB 9670-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12)GB9672-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13)GB 9673-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14)GB 15982-1995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15)GB 16153-1996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16)GB 17217-1998 城市公共厕所的卫生标准

17)GB/T17729-1999 长途客车内空气质量要求

18)GB 18081-2000 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9)GB 19258-2003 紫外线杀菌灯

20)WS205-2001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

21)消毒技术规范,2002,卫生部

注:GB 37488—2019 部分代替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

 

1.5 选择消毒方法的基本原则

1.5.1 消毒效果可靠 所用的消毒剂和/或消毒器必须有确实的消毒效果,且影响消毒效果的因素较少,按规定的使用方法、剂量和作用时间使用,应能保证达到附录B中各类公共场所要求控制的微生物指标。

1.5.2 对使用者和人群安全 所选用的消毒剂和消毒器必须对使用者安全,消毒后残留物和使用过程中的挥发物,对使用者和接触人群不应造成伤害。

1.5.3 对环境的污染小:任何消毒剂的大量使用都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包括对水体、空气和环境用品、表面的污染。在选择消毒方法时,应尽量选择对环境污染小的消毒方法。

 1.5.4 对消毒物品损坏小 几乎所有的化学消毒剂和大多数物理消毒法对消毒物品会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在选择消毒方法时,必须考虑消毒方法对消毒对象的适应性,使消毒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

1.5.5 选用国家批准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所用消毒剂和/或消毒器,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因此选择消毒方法时,必须选择有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对于清洁剂和抗(杀、抑、除)菌清洁剂,不需要批准文号,但企业应有产品标准,按企业提供的标准和说明书使用。生产抗菌清洁剂的企业应有生产许可证。在宣传杀菌、抑菌、除菌的具体功能时,必须有有效的检验报告为依据。

1.6 消毒剂的配制方法

公共场所和公共用品的消毒,绝大多数情况用消毒液消毒,因此,消毒人员必须在消毒前把消毒片和消毒粉配成消毒液;用液体消毒剂时,也需将消毒液稀释成所需浓度。下述方法供参考。

 1.6.1 用消毒片配制消毒液:可用下述公式计算所用消毒剂片数。

所需消毒剂片数=拟配消毒液浓度(mg/L)×拟配消毒液量(L)

消毒剂有效含量(mg/片)

例如:拟配10升含溴(或含氯)消毒液,浓度为500mg/L,所用消毒片有效溴(或氯)含量为500mg/片,问需加几片消毒片?

所需片数=500(mg/L)×10(L)=10片

500(mg/片)

即配10L消毒液,需用有效含量为500mg/片的消毒片10片。

1.6.2 用消毒粉(或其他固体消毒剂)配制消毒液:可用下述公式计算所用消毒剂质量。

所需消毒剂质量=拟配消毒液浓度(mg/L)×拟配消毒液量(L)

消毒剂有效含量(mg/g)

例如:拟配10L含溴(或含氯)消毒液,浓度为500mg/L,所用消毒剂有效溴(或氯)含量为500mg/g,问需加几克消毒剂?

所需质量=500(mg/L)×10(L)=10g

500(mg/g)

1.6.3 把浓消毒液稀释成所需浓度消毒液:可用下述公式计算所需消毒液原液量(ml)和加水量(ml)。

所需浓消毒液量(ml)=拟配消毒液浓度(%)×拟配消毒液量(ml)

浓消毒剂有效含量(%)

1:用20%过氧乙酸配0.3%过氧乙酸10升,问用多少20%过氧乙酸和多少水?

所需20%过氧乙酸(ml)量=0.3%×10000ml=150ml

20%

    即用150ml,20%过氧乙酸,9850ml水。

    150ml浓过氧乙酸加入9850ml水中即可。

2:将已配成的2000mg/L的二溴海因消毒液稀释成500mg/L的消毒液10L,问用多少消毒液原液,用多少水。

计算:

所需原消毒液量(ml)=500mg/L×10000ml=2500ml

2000mg/L

答:将2500ml消毒液原液,加入7500ml水中即成。

1.7 检验和监督

1.7.1 公共场所和公共用品消毒的效果检验 采样和检验均需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由卫生行政部门、消毒行业协会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采样和检验,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对社会出具检验报告的资格。

 1.7.2 监督:对本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消毒行业协会负责,监督方式主要是检查规范执行情况,消毒效果是否达到要求等。监督结果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或消毒行业协会发布信息或公告。

对从事公共场所消毒服务的单位,在经消毒行业协会审核后,按行业准入标准管理,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公共场所和公共用品经营单位、消毒服务单位,其负责的区域消毒后若不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8 消毒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

各有关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和消毒服务单位,必须配备消毒员,按规定参加消毒员培训。

消毒员由消毒服务单位或原单位管理,由消毒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分批分期培训,完成培训计划经考核合格后,由行业协会发给上岗资格证。消毒员可以是专职,也可兼做其他工作,但必须努力学习消毒理论和技术,积极开展消毒工作,宣传消毒知识。消毒员的工作接受消毒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的指导。

对消毒员工作的考核由行业协会负责,对工作不认真,消毒不合格或发生严重事故的消毒员,行业协会可视情况给以教育,严重者收回资格证书。

1.9 安全问题

消毒剂和消毒器在采购、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按说明书进行操作,并做好个人防护。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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